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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签发,大力推进采购国产仪器
更新时间 : 2021-12-29 阅读 : 970
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及科学仪器的还有五处: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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